日前,交通運輸部以2019年第17號令對《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部分條款進行了修訂,并于2019年6月20日起正式實施。為便于有關單位更好地理解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就《規定》修訂的背景和主要修訂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今年3月,國務院正式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規定》(國務院令第709號,以下簡稱《決定》),對《道路運輸條例》進行修訂,取消了總質量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營運證和駕駛人從業資格證,以及企業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為貫徹落實《決定》要求,研究修訂相關部門規章,明確取消范圍,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形成《道路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部規章修正案,經交通運輸部第12次部務會審議通過,于6月20日公布實施。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本次修訂,取消了總質量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營運證和駕駛人從業資格證,以及使用總質量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經營許可證。
具體如下:
針對取消“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從業資格證、車輛營運證和經營許可證”,《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在許可條件和許可程序的相關條款中增加了使用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貨運經營的,無需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營運證和從業資格證的規定,并明確了相關條款的適用范圍(第六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 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下面是關于危險品運輸方面的規定,大家可以一起了解一下!
第二條 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是指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具有商業性質的道路貨物運輸活動。道路貨物運輸包括道路普通貨運、道路貨物專用運輸、道路大型物件運輸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專用運輸,是指使用集裝箱、冷藏保鮮設備、罐式容器等專用車輛進行的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站(場)(以下簡稱“貨運站”),是指以場地設施為依托,為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具有倉儲、保管、配載、信息服務、裝卸、理貨等功能的綜合貨運站(場)、零擔貨運站、集裝箱中轉站、物流中心等經營場所。
第三十七條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貨物的性質、保管要求進行分類存放,危險貨物應當單獨存放,保證貨物完好無損。
第六十七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從事國際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危險貨物運輸活動,除一般行為規范適用本規定外,有關從業條件等特殊要求應當適用交通運輸部制定的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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