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要求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開展安全隱患排查
2019年6月17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通知,請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對本公司生產的新能源汽車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工作,通知基本內容如下:
排查范圍
排查涉及車輛安全和企業監控平臺兩方面。其中車輛安全方面涉及運營類車輛、私家車、售后服務機構,重點對已售車輛、庫存車輛的防水保護、高壓線束、車輛碰撞、車載動力電池、車載充電裝置、電池箱、機械部件和易損件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前期已進行過檢查的車輛,可不再重復檢查。
車輛安全排查要求
1、對于出租車、網約車、物流車、公交車等高使用強度的運營類車輛,應按照行駛里程和監控平臺數據分析結果設定排查比例。行駛10萬公里以下的排查比例不低于5%,行駛10-20萬公里的排查比例不低于10%,行駛20萬公里以上的不低于20%。
2、對于私家車,生產企業應明確告知用戶,車輛觸發何種條件時應回店檢修。觸發條件應包括:車輛正常行駛里程或使用年限間隔,車輛發生碰撞、泡水等意外情況,車輛儀表出現嚴重故障報警信號。
3、對于各地區售后服務機構,企業應對包括但不限于服務機構消防器材配置和應用能力、防雨防雷防水條件、專用維修設備工具配備及絕緣防護、技術人員維修及防護能力等進行排查。
企業監控平臺排查要求
1、企業應當檢查安全監控系統功能是否符合國家標準要求,是否及時反饋車輛安全信息,并對發現的整車及動力電池等關鍵系統運行狀態異常、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及時預警并采取有效措施解決問題。
2、企業監控平臺應當落實7×24小時全天值班制度,設置故障處理聯系人。請各企業于6月21日前通過新能源車安全隱患專項排查系統提交故障處理聯系人回執表。
3、企業應當確保監控平臺持續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及時處理相關預警信息。
排查完成日期
請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于2019年10月底前完成新能源汽車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形成書面報告,如實向裝備中心報送安全隱患排查的組織情況、實施情況、運營主體配合情況、存在問題及問題處理情況等內容,填寫《新能源汽車安全排查統計表》。
處罰措施
對于發現存在未按要求開展排查、虛報瞞報、弄虛作假等問題的企業,視問題性質、嚴重程度,將采取公開通報、責令限期改正,暫停或取消企業及產品公告,并從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中剔除等處罰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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