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業(yè)和信息化部下發(fā)關于韶關市起重機廠有限責任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工信裝罰〔2019〕002號、003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韶關市起重機廠有限責任公司存在購買其他公司機動車出廠合格證、違規(guī)生產銷售未經許可的欄板半掛車產品的行為;廣東高達重工機械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存在銷售機動車出廠合格證、違規(guī)委托他人生產銷售未經許可的欄板半掛車產品的行為。
政策原文:
工業(yè)和信息化部行政處罰決定書
工信裝罰〔2019〕002號
被處罰企業(yè):韶關市起重機廠有限責任公司
地址:廣東省韶關市曲江區(qū)馬壩鎮(zhèn)轉溪葉屋段
韶關市起重機廠有限責任公司是我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yè)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許可的專用車生產企業(yè)。
2018年6月,我部根據相關舉報線索,對你公司參與倒賣機動車出廠合格證、非法生產機動車產品有關問題進行了調查核實,確認你公司存在購買其他公司機動車出廠合格證、違規(guī)生產銷售未經許可的欄板半掛車產品的行為。
上述行為不符合機動車出廠合格證管理和車輛產品生產一致性管理相關規(guī)定。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汽車產業(yè)發(fā)展政策》第二十二條等相關規(guī)定,我部現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
一、責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未經許可的道路機動車輛產品;
二、責成你公司進行為期6個月的整改,整改完成后,我部將對整改情況進行驗收;
三、整改期間暫停你公司《公告》新產品申報和機動車合格證電子信息上傳資格。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 60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或訴訟期間,不影響本處罰決定的執(zhí)行。
工業(yè)和信息化部
2019年1月29日
抄送:公安部、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廣東省工業(yè)和信息化廳
工業(yè)和信息化部行政處罰決定書
工信裝罰〔2019〕003號
被處罰企業(yè):廣東高達重工機械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廣東省佛山市高明區(qū)荷城街道蓬山路22號
廣東高達重工機械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是我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yè)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許可的專用車生產企業(yè)。
2018年6月,我部根據相關舉報線索,對你公司參與倒賣機動車出廠合格證、違規(guī)委托他人生產機動車產品有關問題進行了調查核實,確認你公司存在銷售機動車出廠合格證、違規(guī)委托他人生產銷售未經許可的欄板半掛車產品的行為。
上述行為不符合機動車出廠合格證管理和車輛產品生產一致性管理相關規(guī)定。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汽車產業(yè)發(fā)展政策》第二十二條等相關規(guī)定,我部現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一、責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委托他人生產和銷售未經許可的道路機動車輛產品,撤銷你公司FHJ9401TLB型號欄板半掛車產品《公告》;
二、責成你公司進行為期6個月的整改,整改完成后,我部將對整改情況進行驗收;
三、整改期間暫停你公司《公告》新產品申報和機動車合格證電子信息上傳資格。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 60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或訴訟期間,不影響本處罰決定的執(zhí)行。
工業(yè)和信息化部
2019年1月29日
抄送:公安部、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廣東省工業(yè)和信息化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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